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