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142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铁路水电段锅炉厂的银行存款200311.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