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8民初3012号
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1504602X。
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少帅,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唐河县。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人民医院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并且初步达成了还款意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5元,减半收取计3443元,由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书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