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郸城县妇幼保健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loz2016loz豫1625民初1637号
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职务:董事长。
机构代码××
地址:广州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32号13栋。
委托代理人***,***(实习)系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亢国良,职务:院长。
机构代码××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新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妇幼保健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8元,减半收取4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