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4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开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村委会,住所地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84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