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吴家庄村。
被执行人: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开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之校,男,1967年4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吴家庄村。
本院在执行***与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张之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6966.4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6966.4元。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以(2019)冀0184执97号立案执行,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财产,向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发出。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款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案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