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4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开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村委会,住所地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村委会名下的位于新乐市新乐市承安镇凤鸣村中心大街21排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