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3612-1号
申请人: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新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46871160C。
法定代表人:贾瑞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申林,河北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原告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冻结。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董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