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英,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与***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周位勤,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周位闲,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周位坡,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亚南,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周位勤、周位闲、周位坡、***因与被上诉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田亚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1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胡素真、***、***、周位勤、周位闲、周位坡、***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1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并未以经济纠纷受理本案,从而导致其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错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前,被上诉人田亚南诈骗案已在刑事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2.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与田亚南诈骗案刑事判决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田亚南因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结果只能是在追究被田亚南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追缴其犯罪所得,不能解决返还房屋的问题。田亚南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诉讼程序。田亚南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其侵权的事实足以认定,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之间交接王庄镇浚县中鹤新城四区24号楼2单元402房屋的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清浚县中鹤新城24号楼2单元402房屋内的物品并将该房屋归还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20日起每天赔偿占用原告该房屋占用费30元至腾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从田亚南手中购买,现田亚南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涉案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情况另行处理。裁定:驳回胡素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本案中,田亚楠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与上诉人起诉各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无证据证明两案所涉法律事实相同,且田亚楠是否构成诈骗罪,并不影响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权利。故一审法院以田亚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本案涉案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据不足,对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1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薄报亮
审 判 员  魏晓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净
书 记 员  左倩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