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
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万宏公司)与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县中鹤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0元。因浚县中鹤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万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新乡万宏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鹤农业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豫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公司为(2021)豫06执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12月8日,河南省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12月9日,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3055.69元,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为:
(1)中鹤新城投资麦多商务花园,不动产权号2017XXXX067,该财产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执保27号之二,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457号、(2020)豫0621执1456号、(2020)豫0621执1615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五案五次查封。
(2)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证号:浚国用(2013)0021号,(2013)0022号,(2013)0049号,(2013)0050号,该财产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执保28号,浚县法院(2020)豫0621执1456号、(2020)豫0621执1615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四案四次查封。
(3)房产证号:201XXXX0,201XXXX1,201XXXX2,201XXXX3,201XXXX4,201XXXX5,201XXXX6,201XXXX7,201XXXX8,201XXXX9,201XXXX0,201XXXX1,201XXXX2,201XXXX3,201XXXX4,201XXXX5,201XXXX6,201XXXX7,201XXXX8,201XXXX9,该财产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执保28号,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457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三案三次查封。
(4)房产证号:201XXXX4,201XXXX5,201XXXX6,201XXXX7,201XXXX8,201XXXX9,201XXXX0,201XXXX1,201XXXX5,201XXXX6,201XXXX7,201XXXX8,201XXXX9,201XXXX0,该财产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执保28号,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457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三案三次查封。
(5)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麦多商务花园4号楼13.14.15号房产证号20150742,该财产有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112号、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执13415号、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457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四案四次查封。
(6)房产证号:201XXXX9,201XXXX0,201XXXX1,201XXXX2,201XXXX3,201XXXX4,201XXXX5,201XXXX6,201XXXX7,201XXXX8,201XXXX9,201XXXX0,201XXXX1,201XXXX2,201XXXX3,201XXXX2,201XXXX3,201XXXX4,201XXXX1,201XXXX2,201XXXX3,201XXXX4,201XXXX2,201XXXX3,201XXXX4,201XXXX0,201XXXX8,201XXXX1,201XXXX4,201XXXX1,该财产有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457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二案二次查封。
(7)不动产权号: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7000XXXX,2018000XXXX,该财产有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457号、(2020)豫0621执1456号、(2020)豫0621执1615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四案四次查封。
(8)土地证号:(2011)0152号,(2014)0084号,(2014)0085号,(2014)0086号,(2014)0087号,(2013)0020号,该财产有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1456号、(2020)豫0621执1615号、(2020)豫0621执848号共三案三次查封。
上述不动产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
3.查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公司有东风日产汽车(车牌号:豫F11XX9)一辆,该财产有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766号在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三、2021年10月2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无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月娟
审判员  曹建芳
审判员  常保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