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大召营镇。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表人:李思国,该公司总经理。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与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月娟
审判员  曹建芳
审判员  常保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