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黎阳路。
法定代表人雷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京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京岗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1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63911483.33元、罚息31955741.67元、违约金200000元属实(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款清息止)。二、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00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00元;下余96067225元款项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接受上述款项。三、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款清息止。四、如果被告未按上述付款时间给付原告借款,则被告应按月息1分向原告支付拖欠部分的利息。五、原、被告双方其他互无争执。本案受理费931136元,减半收取465568元,由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21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罗金忠
审判员  李樟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