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21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王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豫0621财保1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