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3民初2814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洛阳分行)与被告***、*小建、洛阳*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公司)、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洛阳分行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洛阳*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晓丽
书记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