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上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瀍河区十里铺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老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按照年利率9%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以本金2000000元按照年利率9.6%自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6日;以本金2000000元按照年利率14.1%自2018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本金2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1.15%自2019年11月1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0.5元,由被执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我院均是轮候查封。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799773.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昌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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