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市创新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站、渑池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创新电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市创新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创新电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创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