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551号
原告:延安德银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吴起县XX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德银,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1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
住所地:富县富城街道办莲花池村
法定代表人:袁冲,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富,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安德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延安德银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延安德银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德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5元,减半收取23552.5元,由原告延安德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喜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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