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96号104户。
法定代表人:**军,执行董事。
被告: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计4034元,申请费3020元,由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