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3649号
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96号104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郁万全,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