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725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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