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2448号
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96号104户。
法定代表人:周辉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