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24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96号104户。
法定代表人:周辉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寿光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将欠款转入被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并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