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6044R。
法定代表人谭兆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8434.2元,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4执3496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