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6044R。
法定代表人:谭兆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保险、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