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未陈述其上诉理由,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