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联发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联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联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3053.76元,执行费59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青岛兆瀛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案款200000元、2017年11月27日缴纳案款280000元,共计480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21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