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6执保883号
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洪波,经理。
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对被申请人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为3,887.2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7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1)吉2426执保883号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27日移交执行局。办案人员于2021年12月27日赴安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解除被申请人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为3,887.20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26执保883号,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