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9067号 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西路1876-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新安路东华小区10号楼104、105、106、107、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图建筑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宏晟(和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被告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计4556元(原告已预交4556元),退还给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审判员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