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93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与青岛日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793号
原告: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佛塔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代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日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虹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日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已解决纠纷,原告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鼎能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松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宋旭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