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