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黄山市渔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1832号
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568459195(1-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渔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4206079Y(1-1)。
法定代表人:寇光元
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渔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