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歙县育鸿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1372号之一
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5684591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歙县育鸿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02105974942XR。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育鸿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皖1021民初13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歙县育鸿学校银行存款2700000元。现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歙县育鸿学校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将歙县育鸿学校的账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歙县育鸿学校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