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与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12财保19号
申请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94,366.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94,366.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虹
书记员  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