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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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3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6345099R。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和裕街17号一号楼4楼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28942106F。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赵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32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赵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赵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毅虽向本院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天潇园13-1-701的不动产,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暂难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已发出敦促移交通知书,因尚未控制暂难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赵毅虽向本院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赵毅各自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采取了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赵毅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