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4执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6345099R。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888683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240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号××不动产、××区××街××、××不动产、××区××单元××号的不动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街××号××号不动产,均因轮候查封且抵押而暂难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平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