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84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