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清申81号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寺右新马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集团)以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未在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是成立于1993年3月22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广州市东山寺右新马路2号,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线路安装、管道安装、园林绿化,主体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另查明,长城建设集团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全资股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解散后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长城建设集团作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股东,申请对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长城建设集团对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佳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