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201号 被执行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4314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因其未主动缴交,本院依职权予以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7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507元,上述款项本院已依法付给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