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1300号
原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430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431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
原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现因原告撤诉,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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