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1)陕0112民初37895号
原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431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村委会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430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