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5民初58号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由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