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通榆县世纪商业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82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通榆县世纪商业城。
经营者:任振芬。
被执行人:任振芬,女,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开通镇团结街五委六组。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通榆县世纪商业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22民初3187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二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土地信息,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提存了二被执行人2021年可收取的场地租金,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