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133号
原告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融和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建
书记员 范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