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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共有物分割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2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女,1969年8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五委*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榆县开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榆县开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侯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