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22民初881号
原告:通榆县殿跃信息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开通路(老市场门市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民主路东(城管处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民主路东(城管处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通榆县殿跃信息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殿跃信息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殿跃信息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通榆县殿跃信息传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