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郝平安、某某、商国伟、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22执853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7日生,住通榆县。
被执行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0日生,住通榆县。
被执行人:*平安,男,1974年6月4日生,住通榆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8日生,住通榆县。
关于***与郝平安、***、商国伟、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的(2018)吉082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2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