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吉07**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民主东路(城管处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吉07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4550元及利息(按本金33814元自2018年4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二被告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