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财保28号
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5937436A。
法定代表人李承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分别作出(2019)渝0155执保205号及(2019)渝0155执保2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的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5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了(2020)渝02民终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