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生,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5937436A。
法定代表人:李承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46元,本院减半收取199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胡玉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俊颖
书 记 员 唐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