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财保4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3年4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谢青松,男,生于1977年12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青松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0)渝0155执保73号及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及被申请人***、谢青松与申请人**在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应收项目工程款及质保金。

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青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渝0155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第三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15208.47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伙期间的各种款项共计2471176.72元;被申请人谢青松不是合伙人,没有承担责任,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原提供担保的房屋及被申请人***、谢青松与申请人**在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应收项目工程款及质保金922645.2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伙《梁平县北城景苑一、二、三、四号楼》项目拨付给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账户为X的应收项目工程款及质保金922645.27元予以解除续行保全。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瑜